解读文件:《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东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肇政办规〔2019〕2号)
文件依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绥政办规[2016]17号)
落实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文件目的:为切实做好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审查工作
一、发放对象
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肇东市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解读:确定了高龄津贴的发放的年龄,以及对80-89周岁之间老人家庭收入的限制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95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0元。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领取遗属补助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解读:到每个年龄段的补助标准时,需要家属提供本人近期的照片或视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和村提出申请,由街道或乡镇上报后进行提标。
三、申报审核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80至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如果因本人未及时申请的,由本人负责;本人申请后乡镇未及时申报到民政局的,由乡镇负责。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民政局审批。
(四)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及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民政局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高龄津贴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津贴银行账户为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本人。
解读:具体确定了申请方式,申请、初审、复审、审批的部门。
四、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所属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出现因死亡未取消或迟报、漏报现象,由乡镇(街道)负责。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是全市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一)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地的村(社区)和迁入地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街道办事处、乡镇续发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逐户逐人核查到位。每月统计、季度核查高龄津贴对象是否健在,特别是边远贫困乡村要列为重点区域,加强核查。对已经死亡、迁移出我市的高龄津贴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津贴的情况发生。
1.月报季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区)将本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死亡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民政局。每个季度最后一月,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审核后形成季度变动汇总表、情况报告报民政局。新增高龄津贴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2.年审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民政局;采取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年审或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社区)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高龄津贴老人报到。
3.市级抽查制度。民政局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解读:切实检查高龄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及时变更、终止、建立核查机制
五、资金发放
(一)高龄津贴实行季度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津贴自申请之日的次月发放。已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达到晋升津贴档次的年龄后,需重新申请,从申报下月起开始发放,逾期未重新申报的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季度核查或年审工作中,对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的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且信息比对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
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死亡、迁移出我市,或经查实有重复享受、虚报申领等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报告民政局,民政局要及时核减停发高龄津贴。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发放高龄津贴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高龄津贴对象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违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解读:严格管理资金发放,按季度发放,防止死亡领取、重复享受、虚报申领情况发生。
六、部门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干部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救助对象变动情况。因本人申请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未及时上报导致的延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社区)负责高龄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季度和年终的复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民政局是高龄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津贴情况进行抽查。
(三)财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四)公安局、人社局、社保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比对,提高高龄老人信息采集准确率。
(五)纪委监委要对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解读: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
七、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落实,要严格审核把关,按时申报适龄对象,并加强动态管理,特别是要及时掌握上报死亡人员信息。
(二)民政局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三)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每年采取明查暗访、抽查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解读:明确各个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八、责任追究
(一)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接受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审批。
3.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享受对象死亡、户口迁移情况,造成享受对象超期享受高龄津贴达3个月(含3个月)以上。
4.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高龄津贴错发、漏发、重发、超发的。
5.核查职责不落实,流于形式、走过场,造成资金严重流失。
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津贴。
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
(二)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津贴。
2.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津贴的。
3.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津贴。
解读: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负责人的责任落实和追究。
九、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如果对此办法有意义的由民政局负责解释